水产养殖业禁用药物与现状

发表时间:2017/11/10 00:00:00  浏览次数:2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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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无公害食品水产养殖用药准则》NY5071——2002规定,我国不允许在水产养殖业中使用的禁用渔药共31种。

第一类(6种)

即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杀虫脒、五氯酚钠和呋喃丹。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杀虫脒前4种是农业部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在农业上已不再使用了,相应的生产单位也已取消了生产许可证,目前很难从市场上买到。

五氯酚钠和呋喃丹后2种中,五氯酚钠以前在粗养模式下主要用于清塘、除螺,兼具除草作用,目前养殖多是精养池塘,池塘内几乎没有水草,生态方法除螺还能增加养殖效益,另外清塘也有更好的药物;呋喃丹主要是杀线虫的杀虫剂,对治疗鱼病并没有什么特异性。

此外,五氯酚钠和呋喃丹这两种药物的使用都有一个特殊要求,就是需带防护面具、手套,因为它对人体皮肤、眼睛或呼吸道有刺激作用,毒性较大,水产养殖上也不是非用不可,所以,渔业上一般没必要自找麻烦。上述药物被使用的几率较小,防控压力不大。

第二类(5种)

即地虫硫磷、林丹、双甲脒、锥虫胂胺、酒石酸锑钾。

这5种药物是由自身特点而被禁止使用的,即毒性大,对环境、对人体副作用大,有些在国外已禁止使用,如林丹、双甲脒、锥虫胂胺、酒石酸锑钾,有些有特定的使用限制,如地虫硫磷,只能用于地下害虫的杀灭。

禁用主要是因为此类药物通过水体会扩散,并不是水产上特定需要使用的药物,所以,它们的使用并不普遍。

第三类(4种)

即甘汞、醋酸汞、硝酸亚汞和氟氯氰菊酯。

甘汞、醋酸汞、硝酸亚汞前3种是汞盐,在鱼体、人体、环境中易于富集,农业部已明令禁止使用一切汞盐类物质作为农药。这3种药物只用于特定鱼病治疗,且多数情况下为鱼体涂抹、浸泡,由于对鱼的毒性较大,一般不会全池泼洒,所以其影响略小一些。

氟氯氰菊酯是一种杀虫剂,但没有不可替代性,这些药物有可能被使用,但影响范围有限,往往是个案。

对上述药物的防控应以向渔民广泛宣传安全用药常识,推介一些替代药物和相应的预防措施为主。

第四类(2种)

即甲基睾丸酮和乙烯雌酚。

甲基睾丸酮和乙烯雌酚这是两种激素类药物,在一些特种养殖品种或有特殊的遗传育种需求时添加到饲料中使用,如用于罗非鱼雄性化苗种培育等。

(甲基睾丸酮)

因此,对这两种药物的防控重点应放在那些特种养殖品种的养殖场或繁殖场、饲料厂。

第五类(5种)

即杆菌肽锌、泰乐菌素、阿伏霉素、速达肥和喹乙醇。

这5种药物主要是禽畜用兽药,兼具抗菌和促生长作用,喹乙醇即使在家禽饲料中也已禁止使用。

这几种药物有可能被长期添中于饲料中使用,它们的防控需要饲料生产监管部门、兽药局联合执法,控制的重点在饲料厂,时间上是整个养殖季节。

第六类(11种)

即磺胺脒、磺胺噻唑、硝基呋喃类(呋喃西林、呋喃唑酮、呋喃妥因、呋喃它酮)、氯霉素、环丙沙星、呋喃那斯、红霉素。

这些抗菌素在水产养殖上既可作用于口服,且多为针对常见病的防治,某些饲料厂由于存在防病误区,误将“预防为主”理解为“定期服药”,添加一些药物以预防鱼病的发生,其使用的可能性极大。

这些药物对于普通养殖鱼类如果全池泼洒,在经济上并不划算,多用于特种、小水体养殖时,尤其是工厂化养殖时,或鱼种、亲鱼的浸洗消毒,在北方地区主要是春季鱼种分塘期使用,以及主要养殖鱼类的繁殖季节使用,用于亲体、鱼卵消毒或体表性疾病的治疗。

所以,要重点对其进行监控,养殖期间重点在养殖场、繁殖育苗场,养殖后期对饲料厂、特种养殖场进行检查。

第七类(1种)

即孔雀石绿,又称碱性绿,主要用于防治水霉病。

水霉病多在鱼体受伤、春季分塘拉网较多,鱼体受伤后易患此病,其应用也多是鱼体浸泡、涂抹,虽然理论上可以全池泼洒,但因此药有“三致”作用,人们多少有点忌惮;再就是全池泼洒对改良水质无益,消解困难,生产中一般不会全池泼洒,但因这种药物或化学染料价格低廉,对水霉病的治疗效果好,生产上违规使用的情况极大。

另外,近年来,淡水鱼活鱼运输中经常发生使用的情况,据说因使用此药物后,鱼鳞收紧,不易脱落,能够预防鱼体脱鳞后继发感染细菌性疾病,且用药后的鱼体色彩较好,为青绿色,所以不法商贩多违规使用。

在2015年又陆续公布最新禁用渔药。首先是农业公2292号公告,2015年9月1日起禁止养殖使用氧氟沙星、增氟沙星、美洛沙星、诺氟沙星,12月31日起禁止生产,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经营的销售。

其次,农业部2294号公告,2015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噬菌蛭弧菌微生态制剂,此菌并非渔药,原批复可以使用的是农牧函[1994]37号。

在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事件上,因为目前的检测项目和目标药物的明确性问题,主要集中在“禁用药物”的检测方面,其中发生质量安全事件频率较高的化学物质有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呋喃西林、呋喃它酮、呋喃妥因、呋喃唑酮)、氯霉素、喹乙醇、有机磷类农药等,此外,还有少量的限用渔药的残留限量超标。

上述药物均为水产养殖禁用药物,这是发生违法用药可能性最高的药物,是水产部门重点监控的对象。渔业执法部门应根据上述分析结果,制定防控方案,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执法活动,尤其是对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环丙沙星等禁用药物要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确保养殖水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提升。

管理部门在发布条例标明违禁渔药外,也在相关政策法规中明确违规使用禁用药物的处罚。《食品安全法》第123条对违法添加非食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拘留,从原先的行为罚、财产罚到现在的人身自由罚(刑罚)。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病死、毒死动物肉类的行为,罚款额度可从原来最高货值10倍提高到30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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