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及议事制度

发表时间:2017/11/09 00:00:00  浏览次数: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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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双竹渔业协会

会议及议事制度

双渔(2007)总第3号

根据我会《章程》第七条、第八条第2款、第十条、第十五条第4款、第十七条第2款、第二十一条第1款和多次会议精神之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情况特制定会议及议事制度如下:

一、协会各种会议(包括: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以及各种工作专办会议等)的召开,以各相关会议主持人(召集人)通知(同时告知会议主要内容)的开会时间(原则上应留足参会人员的准备时间)和地点为准。

二、开会时应积极参与,献言献策。不故意为难他人,不当好好先生,不唆使他人,多听取其他人的发言,站在协会集体的观点上公正看待任何人和任何事【公正评议制度】。

三、凡应到会的人员,原则上必须到会【义务参会制度】。确有耽误或延迟到会等情况,需及时告知会议主持人(召集人),并可委托代表人参会。

四、应到会人员因自己原因迟到、或没到会、或某议事表决程序已过(已决议)等情形,视为弃权【会议弃权制度】。既使有不同意见(或异议)只能作为会议主持人(召集人)的参考或建议,不能作为抵制的理由。

五、在会议及议事过程中,坚持按章(指《章程》)办事和民主集中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议决会议事务【民主议决制度】,不因任何个人的反对而搁置。

六、凡经会议表决的各种决定决议等,任何人(含任何职务)都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无条件服从制度】。

七、经会议表决的各种决定决议等原则上不能修改。既使(必须是在有错误或失误的情况下)要变更【纠错复议制度】,都必须经过原议决程序决定是否修改。


八、会议过程中,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礼貌待人,文明发言。不得对他人进行人身侮辱(人身攻击)或其他不文明的行为【会议纪律制度】。

九、会议涉及当事人的相关问题时,可不予通知其本人到会而议决【当事人迴避制度】。但是,其后允许当事人申辩。

十、以上规定,不得有违,违者按《章程》和有关规定处理。

《重庆市永川区双竹渔业协会章程》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备注:

以上文件内容由重庆市永川区双竹渔业协会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并在其后分发到各位会
员,今又第二次分发到各位会员,希各位遵守,如有违反,定予严惩!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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