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品无公害健康养殖管理规则
为搞好水产品无公害健康养殖生产,特制定管理规则如下:
一、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标准,要求达到 PH 6.5~8.5,溶解氧大于5,总大肠菌群不超过5000个/L等33项指标 。
二、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三、水产养殖投放的鱼苗鱼种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或者渔业行业质量标准,无病无伤,体质健壮。
四、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的规定,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五、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鼓励使用配合饲料或者粮食及青绿饲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及肉饵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
六、坚决做到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水产药物,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的规定,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
七、水产养殖过程中提倡尽量少用药物或者不用药物,严格执行水产投入品使用安全休药期的规定,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
八、做好水产养殖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配齐生产安全设施和施备。
九、严格遵守水产养殖各项法律法规,自觉服从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管理部门以及水产养殖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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