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联合通报5起 “大棚房”问题典型案例
“大棚房”问题5个典型案例:
1.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源泉农家院项目“大棚房”问题。源泉农家院原为南哨鹅养殖场,于2007年由原南哨镇人民政府出资建设,占地3.5亩,用于发展肉鹅产业。2007—2008年,先后由梁某某、胡某某承包经营,皆因经营不善而转包。2009年至今,由张某某承包经营。2018年,张某某对养殖棚舍进行改建扩建,改变原设施养殖用途,用于餐饮、住宿,并对外加挂源泉农家院招牌,进行农家乐经营活动。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指出问题后,2022年11月,喀左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依法拆除1.1亩违规设施,并恢复耕种条件。喀左县纪委监委对13名责任人分别给予了党内警告处分、批评教育。
2.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锦林佛手有限公司“大棚房”问题。2019年3月11日,浙江锦林佛手有限公司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102.42亩(耕地94.92亩),其中种植生产设施100.88亩、包装分拣房等附属设施1.54亩。2022年10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发现该公司改变部分设施农业用地用途,建设跑马场、射击场、足球场等游乐设施,涉及面积10.32亩。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拆除跑马场等游乐设施,10.32亩土地全部复耕。2022年12月9日,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党委对赤松镇副镇长朱某某进行提醒谈话。
3.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蓝山湾木艺小镇珍稀植物馆、萌宠乐园项目“大棚房”问题。安徽蓝山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建设5.1亩日光玻璃温室,建成后一直闲置。2021年4月,该公司将温室用途备案为珍稀植物培育,随后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用途,在农业大棚内建设观光性珍稀植物馆、萌宠乐园等非农设施,并对外经营提供游览观光服务。2021年8月,桥头集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治整改后,该公司又重新非法营业。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指出问题后,2022年11月,肥东县人民政府对该项目有关设施依法进行拆除。截至2023年4月,5.1亩耕地全部复耕。桥头集镇人民政府对竹塘社区及有关负责人给予了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
4.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村镇盛荣生态园项目“大棚房”问题。2014年,新村镇焦沟村杨某某流转62亩土地用于种植蔬菜、果树、粮食,2014年12月注册郑州市盛荣农业种植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农林、瓜果、蔬菜等种植与销售。2015年使用园区内耕地建设了4.5亩连栋大棚和2.5亩晾晒场,但没有在所在地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登记备案。2018年2月,该公司擅自改变温室大棚用途,在大棚内违法违规建设餐饮设施,并对外经营。2018—2019年“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中,新村镇人民政府对大棚内餐饮设施进行了拆除并复耕。2023年2月,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郑州市盛荣农业种植有限公司又在大棚内违法违规建设餐饮设施。2023年3月31日,新郑市人民政府组织拆除用于餐饮的大棚及设施4.5亩,破除硬化地面2.5亩,全部复垦复耕到位,种植粮食作物7亩。
5.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巨坤花卉基地项目“大棚房”问题。2021年4月8日,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下发“巨坤花卉基地”设施农用地备案通知书,项目备案总面积126.38亩,其中生产用地120.38亩,附属设施用地6亩,主要用途为花卉繁育、种植、新品种推广等。2022年10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发现巨坤花卉基地项目实际用途与备案用途不符,实际建成2座具有花卉交易功能的钢结构大棚及停车场、小木屋、管理用房等设施,占用耕地54.83亩。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指出问题后,西安市未央区对小木屋等设施进行了清理,对所占用土地进行了复耕,并移除钢结构大棚房内的花卉交易设施,恢复设施农业用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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