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3/07/22 22:11:20 来源: 南方水产科学 浏览次数:3133
近期,发生了一件令人匪夷所思的事情。本刊发表的一篇论文被抄袭,原作者竟然被举报了。后续更是一波三折,举报者的意图不明,做法却卑劣。下面来看看是怎么一回事。
前不久,本编辑部接到一位作者的来电(注:因该作者不想受舆论影响,下文用作者A表示,相关信息做了适当处理),他收到了一封邮件,竟指责他为抄袭者,要求他撤稿,并附上了2篇文章(作者A和学生C)的PDF。
废话少说,先来看邮件截图:
说实话,刚听到这个消息时我们惊呆了,但更多的是愤怒:听过抄袭后躲躲藏藏的,这种抄袭后贼喊作贼、倒打一靶的还是头一回!
1)标题:几乎一样,作者A的标题为“*研究”,学生C的为“*分析”。
2)篇幅:作者A的文章有8页,学生C的文章为缩减版,才3页。
3)插图:作者A的文章插图有10幅,学生C的只有2幅且都不大清楚(明显P过),其纵坐标的说明文字,明显是擦除了我们的英文注释,但计量单位却保留了本刊使用的居中的点(如:mg·L–1),而其正文的计量单位却是使用“/”,如 mg/L。
4)发表时间:学生C的文章发表于F杂志某年第9期,而作者A的文章发表时间晚于某年9月。
如果仅从出版的期号上判断,似乎作者A的文章发表时间要晚。(1)不一定标某年的杂志就是某年发表的,不少杂志正式出版时间要晚于其封面上标注的时间;
(2)本刊文章的网站首发和正式发表有时间差。
作者A的文章在本刊投稿、上网时间为:某年6月投稿,7月本刊网站发布,8月网站可浏览全文。没关系,我们还有一件利器——文章DOI号的注册时间。经万方数据公司查询,两篇文章DOI注册时间为:作者A文章DOI号的注册时间为某年7月(即本刊网站发布的时间),学生C文章的注册时间为次年2月。
收到邮件后,作者A立即联系F杂志社,并提供了相关材料,希望能尽快处理并撤稿,对方回复——待核实。
过了两天,学生C因被指抄袭,联系作者A,解释说因自己毕业要求未达到,找了中介机构代写论文,却没想到中介竟然抄袭,自己对此完全不知情,表示会申请撤稿,希望得到A的原谅。作者A不想多事,承诺只要C尽快撤稿,不会追究侵权。本以为这件事到此就结束了,谁知没几天又整出了幺蛾子了。一周后,作者A的工作单位收到一封邮件,该邮件举报作者A及通信作者抄袭自己的文章,举报人署名竟然是学生C!这让作者A彻底懵了,明明答应原谅学生C且不追究侵权,怎么还被反告了?!然而,C却说不是他举报的,其实他早已向中介申请了撤稿(注:因文章是由中介代写代发,F杂志社只有中介的联系方式),并表示会积极配合作者A的工作单位写证明材料……事件发展到此,可以看出端倪了——作者A和学生C都被人举报了,而举报人的署名分别用了对方的姓名和单位!原代写中介举报的可能性不大,否则岂不是暴露自己抄袭论文代写。回头看作者A收到的邮件,发件人为lunwenzhushou888@foxmail.com(拼音为论文助手),这个邮箱很可能是某机构或个人的匿名邮箱。作者A还提到,曾有人要加他QQ好友,留言:“有人抄袭你的论文”。很明显,这人知道作者A的文章被抄袭了。加好友的意图,应该不是告诉论文被抄袭这么简单,否则发个邮件告知就行。结果作者A未理会,可能看A没有入套,于是直接将双方都举报了!我们知道有职业打假人——他们往往知道商家卖的是“假货”,故意大量购买以获得赔偿。现在竟然出现了“举报抄袭”的“论文打假人”。如果只是举报真正的抄袭者,还真是件好事,至少对抄袭者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只是这种“打假人”明显动机不纯,竟然随意诬告原作者!明明自己的文章被人抄袭了,却被诬告为抄袭,不仅身心遭受压力,名誉也可能受损,而且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取证,想想都糟心。如果此种恶意的行为不严惩,任由其发展,必将会使诬告诽谤滋长蔓延,后果真是不堪设想。
这件事的起端是我们优先出版的文章被抄袭了。
现在有些作者或者中介机构为何敢如此猖獗抄袭一些网络优先发表的论文?主要是利用了论文上网和正式发表的时间差,在投稿时编辑部查重有可能发现不了抄袭。其实,我们在网站发布论文的基本信息时,会同步注册该文章的DOI号(相当于有了文章网络发表的时间记录)。因此,代写枪手或中介机构不要有侥幸心理,抄袭论文迟早“见光死”。找人代写论文的更不要心存侥幸,最后很可能名财两空。去年南开大学的一名学生因被举报抄袭四川农大的论文成果,受到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该学生就是找了论文代写,尽管他可能并不知情抄袭,但教训太惨痛了,本来他已被北大录取为直博研究生……这明显就是花钱买罪受,得不偿失。那些所谓的论文“打假人”,不要以为这种举报是零成本,恶意中伤诽谤可是诽谤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希望有关部门加大对这种恶意中伤行为的严惩力度,还社会一片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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