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将二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参加成员大会,不得以妇女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权益

发表时间:2023/12/23 01:23:53  浏览次数: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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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即将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22日在北京介绍说,草案二审稿拟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参加成员大会,方便外出务工的成员线上参会,行使权利。

臧铁伟说,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明确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根据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今年党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明确发展的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更好体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果;增加规定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途径,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探索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二是,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完善“成员”的定义,增加规定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外的集体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也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涵盖“城中村”等情况;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参加成员大会,方便外出务工的成员线上参会,行使权利;明确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作为成员身份认定和其他纠纷的仲裁机构,以充分发挥该机构的作用,多渠道化解矛盾纠纷。

三是,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同时明确章程和成员名册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增加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以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说,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我们在立法调研和草案研究修改工作中高度关注的问题。

他说,此次拟提请审议的草案二次审稿在此方面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完善:

一是,为防止外嫁女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两头空”,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在新居住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取得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妇女的合法权益,在草案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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