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12种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据市场监管总局网站2月7日消息,为解决社会广泛关注“小案重罚”和“类案不同罚”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认真总结各地执法实践,于2月7日发布《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及《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以下简称两个《清单》)。
在充分考虑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主观过错和获利情况的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制定清单对12种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其中,“首违不罚清单”包含8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轻微免罚清单”包含4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为确保两个《清单》依法有序实施,市场监管总局提出了“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严格规范执法程序、科学设定处罚清单”5项要求,特别是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明确了“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督促引导积极整改、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和履行召回义务”等措施。
市场监管总局将全面推行监管为民理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基层期盼,按照“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宽严相济”执法原则,对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能及时改正的轻微违法行为减罚免罚,对于影响群众健康安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严惩不贷,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守护消费市场安全底线和公平秩序,不断优化消费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是由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旨在解决社会广泛关注的“小案重罚”和“类案不同罚”问题。该清单包括两类违法行为:首次违法不罚清单和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首次违法不罚清单
首先,所有首违不罚的违法行为都须满足2点共同的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同一生产经营主体两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视为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其次,免于处罚后,所有相对人应当做到: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依法履行召回义务,并对非法产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场。违法行为对应的其他免罚条件如下:
1.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散装熟食销售除外)”还需满足“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2.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还需满足“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实际具备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3.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还需满足"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其中之一的”。
4.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还需满足“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5.“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还需满足“不包括餐饮环节;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6.“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还需满足属于食品经营环节;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7.“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主体生产过程控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规定或食品经营主体经营过程控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规定”还需满足“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8.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还需满足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首先,所有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都须满足2点共同的免罚条件:1.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2.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其次,免于处罚后,所有相对人应当做到: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依法履行召回义务,并对非法产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避避免再次流入市场。违法行为对应的其他免罚条件如下:
1.“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还需满足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2.“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还需满足“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且食品未售出;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3.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还需满足“属于食品经营环节;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4.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还需满足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两个《清单》中明确指出:
1.本清单针对某一违法行为类型列明的适用条件,应当同时具备。
2.经营主体存在情节严重情形的,不适用本清单。
3.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以及为其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适用本清单。
4.依据本清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实施条件和程序
为了确保这些清单能够依法有序实施,市场监管总局提出了以下要求:
坚持依法行政原则:确保所有处罚决定都符合法律法规。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处罚的同时进行教育,引导当事人积极整改。
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严格规范执法程序:确保执法过程公正、透明。
科学设定处罚清单:确保处罚措施合理、适当
通过这些措施,市场监管总局旨在优化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要求,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理念,积极推行服务型执法,规范涉企执法行为,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要求如下:
一、坚持依法行政。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统筹行政处罚法与相关部门法,坚持宽严相济、法理相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突破安全底线的违法行为严惩重处,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或可以不予处罚的行为“容错纠错”,实现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
二、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督促引导当事人积极整改,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犯的,结合实际依法处罚,做到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三、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要引导其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监督当事人依法履行召回义务,并对非法产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场。对发现不合格产品的,应当加大抽检和日常监管频次;对非法产品要追踪溯源,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能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加强源头治理。
四、严格执法程序。立案前,对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不予立案情形的,办案机关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阐明具体理由,并履行相关报批手续。立案后,发现符合本清单适用条件的,办案机关应当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阐明具体理由,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科学设定清单。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本清单进行扩充,制发本地区的减罚免罚清单;减罚免罚条件可根据当地实际放宽。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可参照本清单执行,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减罚免罚清单。
本清单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修订并结合执法实践进行动态调整。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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