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违法建筑虽不属于当事人合法财产,但行政机关违法强拆造成可回收建筑材料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行政机关违法强拆违法建筑时,是否应对可回收建筑材料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及第三十六条第(八)项之规定,若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致使公民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受害人依法享有获取国家赔偿的权利。在本案中,长顺县政府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为已被生效判决认定为违法。尽管申请人由于未取得规划等审批手续,无法就房屋本身的价值获得赔偿,然而因强拆行为导致的可回收建筑材料损失以及室内物品损失,属于直接财产损失范畴,长顺县政府理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一审、二审法院参考当地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中砖混结构房屋补偿标准的20%,以此确定可回收建筑材料的价值,该判定契合实际情形,应予以维持。
简要分析
本案明确了行政机关在违法强拆过程中对可回收建筑材料损失的赔偿责任。违法建筑虽不具有合法财产权益,但建筑材料本身仍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行政机关违法强拆导致建筑材料损毁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赔申8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