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行政机关有权在查封期间无偿收回闲置超两年的土地
裁判要旨
对于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原因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闲置超两年的土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在人民法院查封期间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即使土地设有抵押权,行政机关在无偿收回土地时,只需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以保障其程序参与权利,并非保障其抵押债权。
争议焦点
在人民法院查封期间,行政机关能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土地因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闲置超两年,符合无偿收回条件。即使土地设有抵押权,行政机关在无偿收回土地时,只需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以保障其程序参与权利,并非保障其抵押债权。因此,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查封期间有权无偿收回闲置土地。
简要分析
本案中,龙泉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超两年,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的无偿收回条件。最高法明确,即使土地被人民法院查封,行政机关仍有权在查封期间无偿收回闲置土地。抄送土地抵押权人仅是为了保障其程序参与权利,并不意味着保障其抵押债权。这一裁判意见体现了对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严格要求,同时也明确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土地处置上的职责边界。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行申4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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