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无被告身份证号码和住所不予立案怎么办?错过无法补救!

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被告不明确,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在立案时发现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在立案后发现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因此经常会遇到因无法提供被告身份证号码或住址而不予立案;或者法院依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多次查找,被告均无下落,视为被告不明确,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的情形。
法院是否可因原告未提供被告身份证号码或住址为由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立案是否要提供被告人身份证信息的答复》中明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也作出了与前述内容一致的规定。
因此,只要原告提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即使没有自然人被告身份证号码,也应该依法登记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也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因此,如果法院以“不能提供身份证号或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驳回起诉的,原告可以依法上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而是在一段时间后又以同一被告、住址、诉讼请求和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上述情形已构成重复起诉,法院会以此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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