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需认真评估回归理性

发表时间:2020/02/25 12:23:19  来源:中国科学报  作者:胡珉琦  浏览次数: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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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召开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认真评估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


1月以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其他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疫情期间最严野生动物管控措施:


对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实施隔离,严禁对外开放、禁止转运贩卖,封控隔离所有人工繁育场所的野生动物……相关保护机构和公众的呼声,也从禁食“野味”,扩大到全面“禁野”。


相关野生动物保护专家在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也提醒,当舆论涉及《野生动物保护法》(简称野保法)修改时,则需要回归集体理性,不宜仓促行事,否则可能会增加巨大的社会成本,也会影响规则的有效性。

《中国科学报》:新冠肺炎疫情从武汉华南海鲜市场暴发,从公共卫生风险控制出发,有保护机构提出,应该明确从野外捕获的所有野生动物一律不许进入市场。


问题是,现有的野保法并没有涵盖所有野生动物。


我们是否需要把所有不在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名录内的物种都作为一般保护物种,全部纳入野保法?

▲ 不具名物种保护专家:

目前,野保法里规定的保护对象是“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它们包括了三类: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省级重点保护动物和具有重要的科研、经济和社会价值的“三有”动物。也就是说,剩下没在任何保护名录里的“三无”动物的确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可以自由进出市场。


所以,针对野保法涉及范围过窄的质疑始终存在,这种“扩大保护对象,推及至所有野生动物,实施分级管理”的呼吁具有一定代表性。


不过,这个观点过去一直未被采纳,在国际上也不是主流。


因为法律的执行是有成本的,把所有野生动物全部管起来,这样行政主管和执法部门所承受的压力都很难想象,管理、执法成本也太高了。

况且,现在科学家对中国到底有多少种野生动物还没摸清,海洋鱼类、很多无脊椎动物的物种数、分布和数量是空白。


如果强调公共卫生安全,我们可以考虑从《动物防疫法》角度,提出重点防疫野生动物名录,在野保法上提供相应的衔接,把它们纳入“三有”动物进行监管。或者,在调整“三有”名录时就将防疫重要性纳入考虑。

《中国科学报》:野保法涉及范围过窄的问题该怎么解决?

▲ 中科院成都生物所两爬专家丁利:

野保法中涵盖的保护对象确实应该更新和扩大。


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名录是1989年国务院颁布执行的,已有30年未作改变。


过去执行的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并不能与现今的情况相匹配,大量濒危物种未及时列入保护名录,保护力度很难得到加强。


我认为,当下,在野保法现有框架下,加紧出台新的野生动物保护名录是最现实,也是最可行的。

《中国科学报》:“禁野”根本上针对的是“利用”二字,野保法给“利用”留了口子,是否意味着为“利用”提供庇护?

▲ 不具名物种保护专家:

2016年野保法修订后,首先明确了它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同时,由于现阶段我们对野生动物的需求是一种客观存在,在法律中是无法回避的。


合法利用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产品在任何国家都是得到承认的。


野保法里虽然有“利用”的条款,但目的是严格限制“利用”。如果不把“利用”的内容纳入野保法,就完全失去了管理的依据,这又该怎么办呢

《中国科学报》:从禁食“野味”,到全面“禁野”,也就是“野生动物贸易,无论是否养殖,都必须一禁到底”,这样的法律诉求可行吗?

▲ 不具名物种保护专家:

坚决支持全面禁野,是一种传统意识的触底反弹,它有其进步性。


不过,法律是规范人类行为的兜底,是需要公权力实施的,正因为如此,它不能替代文化和意识变革的作用。


如果因为现阶段还无法彻底扭转传统文化和个人消费习惯,就把一种社会理想投射到法律里,是违背法律精神的。


靠法律无限扩大干预范围,意味着监管、执法主体可能需要无限扩大权力和监管范围,恰恰会导致法律难以执行,而且会造成巨大的社会成本。


▲ 丁利:

法律是在很大程度上遵从传统、习俗的,因为法律是倾向于“保守”的。


这不意味着法律反对变革,而是说,不能性急而太过轻易地让既有规则朝令夕改,否则就会破坏法律的权威性,无法保证人们的稳定预期。


野保法的修改一定是循序渐进的,需要经过充分讨论,形成普遍共识。


一旦全面“禁野”,伤害最大的便是那些本来就缺乏公众关注的“华农兄弟”,是没有人帮他们呼吁的一群人。至少应该听一听他们的声音。

《中国科学报》:允许利用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客观上给非法贸易制造了漏洞,如果野保法修改,究竟该关注什么内容?


▲ 不具名物种保护专家:

其实,野保法现有的法律框架是相对清晰、合理的,野生动物贸易的混乱,主要是法律落实的问题。


理论上,在当前实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许可证制度下,获得许可证的个人或机构如果想要合法进行市场交易,需要经过申请和核查,其间涉及多个程序和管理部门。


现实中,不同法律和不同主管部门之间衔接不到位,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不够,规则就形同虚设。


检验检疫就是个典型问题。


按照野保法的规定,所有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都要求有合格的检疫证明。但检验检疫属于《动物防疫法》管理内容,农业农村部对野生动物没有检疫项目和标准,根本出具不了检疫合格证明。


很多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就算合法养殖,也是非法上市,检验检疫根本得不到落实。


所以,与扩大各种禁限范围付出的巨额成本相比,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改进、落实管理更经济。


这也有助于真正提高我们国家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和国家治理的能力,形成整体的、长期的效益。


▲ 丁利:

2016年新的野保法出台,但相应的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却迟迟没有调整更新。这是造成多部门管理交叉、制度衔接空缺、监管落实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


野保法是上位法,不可能大包大揽、规定过细,本该由下一级法律规章来细化。


但就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近提到的,野保法相关配套规定没有及时出台、完善,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具体办法、目录、标准、技术规程等尚未及时出台和完善。


如果可以推动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条列的修改,对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体系是非常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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