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回应:畜禽和野生动物的四个区别,养殖甲鱼鳄鱼等有望列入可食用物种!
日前全国人大出台的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决定中,并没有对禁食水生野生动物有规定,很多人疑惑,比如有一定市场规模和养殖规模的甲鱼、鳄鱼这一类还能不能吃?
对此,2月27日在今天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副局长韩旭表示,关于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负责同志已经作了解读。关于养殖两栖爬行动物,目前我部正在和国家林草局协商,本着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保障人民健康安全,保障水产品供给安全的原则,调整完善相关的目录和配套规定,进一步明确禁食的范围。
在新的目录出台之前,对于已经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目录》或《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我们将通过文件的形式尽快予以明确。关于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问题,就是规定哪些动物属于畜禽,而不是陆生的野生动物,哪些动物的遗传资源的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属于畜牧业生产。
我们所指的畜禽主要是指人类为满足肉、蛋、乳、毛皮等需要,经过长期劳动驯化的各种动物。其(畜禽)和野生动物有很大区别,主要有四点:一是经过长期人工饲养,并在生产中广泛地应用;二是其表型和野生动物发生了本质变化,有稳定的人工选择经济性状;三是已经形成稳定的疫病防控体系;四是符合国际的惯例。
韩旭介绍, 从2006年以来,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了全国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现在已基本摸清了畜禽遗传资源的家底,编纂完成了《中国畜禽遗传资源志》,起草制定了《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目前正按照人大《决定》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争取尽快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韩旭表示,从管理上,水生野生动物分为两类,一类是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如大家熟知的鲸鱼、海豚等,这些物种适用《野生动物保护法》管理。还有一类是珍贵、濒危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如人们常食用的捕捞水产品,如带鱼、鱿鱼等,这些物种适用于《渔业法》等相关法律管理。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根据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不断健全规章制度,加大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工作力度。一是针对长江江豚、中华鲟、中华白海豚、斑海豹等旗舰物种,出台了7个专门的保护行动计划,构建系统的保护网络。二是建立了海洋和内陆水域的休禁渔制度,加强水生生物资源的养护。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为了拯救长江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农业农村部在长江流域实施十年禁捕。三是每年启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的活动,利用水生生物的增殖放流等活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四是组织实施中国渔政亮剑等系列执法行动,建立部门间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国际合作,严厉打击涉及水生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西南渔业网据此分析,以甲鱼为例,虽然目前未列入相关目录属于"不可食动物",但人工养殖甲鱼完全符合上列所述畜禽和野生动物的四个区别:人工养殖甲鱼历史悠久,人工养殖甲鱼表型和野生动物也发生了本质变化,有稳定的人工选择经济性状,已经形成稳定的疫病防控体系,人类利用甲鱼高营养消费符合国内外的惯例。因此,在下一批有关部门调整完善相关的目录和配套规定时,有望列入可食用物种。
(综述:西南渔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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