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中华白海豚”入药研究?一个禁食野味之后的问题

发表时间:2020/04/23 09:58:18  来源:新京报  浏览次数: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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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中华白海豚”入药研究?一个禁食野味之后的问题

一头相当于人类“70岁高龄”的老年中华白海豚。图/新京报网

近日,果壳网“物种日历”发文曝光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官网发布了一份名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2020年度项目指南(第二批)》的文件,其中第37页把中华白海豚列为药用动物并希望开展药用研究。

但是,此文发出后,现在查证,官网文件中已无“中华白海豚”的相关内容。

从目前信息判断,“白海豚入药并希望开展药用研究”或许曾经进入文件,至于后期官网上文件的修改、有关表述的消失,还没有进一步的解释。

“白海豚入药并开展药用研究”是否曾经或将要展开,如今已无法确证,不过,“白海豚入药”依然有迹可循。

将“中华白海豚”入药,有“实锤”

在一个名为“广西海洋药用资源名录”的网站上,仍可看到大量海洋生物名称。

其中,“太平洋斑纹海豚”页面,注明“肉和脂肪有‘解毒’和‘治瘌痢头’等功效,鱼肝可‘养阴明目’”,且有“鱼肝:参见物种‘中华白海豚’条”的字样。点开飞旋原海豚的页面,正文中则出现了“中华白海豚”的字样,并称“偶尔获得后可取出肝脏保存,或提炼成肝油”。

这个网站,毫无疑问,是所谓“白海豚入药并希望开展药用研究”的“科学依据”之一。

将“中华白海豚”入药研究?一个禁食野味之后的问题

“广西海洋药用资源名录”网站上标注了太平洋斑纹海豚的药用价值。

有文章指出了“白海豚入药并开展药用研究”的荒谬之处。中华白海豚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注意,包括“制品”。

中华白海豚没有可自我维持的人工繁殖种群,也没能实现全人工繁殖。而《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要求“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目前没有任何可靠的科学证据证明中华白海豚有网站所提到的药用价值。

另外,食用白海豚的肌肉或是脏器有很大的健康风险,包括人畜共患病风险。

那么,根据这些分析,将中华白海豚从“入药”的危境中“解救”出来,是不是就可以为中华白海豚“大难不死”而庆幸、欢呼了呢?

我认为远远不能。

事实上,即便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官网上那个文件中的内容都是真的,只要“广西海洋药用资源名录”所载的内容仍然被视为合法信息,很难说有多大的错。

前述文章虽然指这种做法荒谬,却也客客气气。可以看到,在相关文件中,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内容,也有对应免责表述,如“偶尔获得后可取”。

反过来,如果不是知名度较高,而且碰巧有“中华”字样的“中华白海豚”,而是名录中另一种普普通通的海豚,比如“热带点斑原海豚”,或更进一步,一种据称可以“解毒消肿,主治海蛇咬伤,丹毒,缠腰火丹”的“青鳞小沙丁鱼”,其入药研究是不是就不必引发如此惊诧了?

这件事背后,涉及中药取材规范问题

这件事的荒谬不在于中华白海豚多么珍贵稀少而要被“入药”形成的“明珠暗投”的反差,而在于这个“科学研究”的基础和实践,在21世纪的今天,本身就是荒谬的。

任何一种在此体系下未经充分科学论证而被“入药”的物种,其命运也都是荒谬的。

2020年的新冠病毒疫情有两个值得注意的后果,一是中医在疫情防控中的表现尤为突出,一是“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陡然推进,特别是后者的推进力度,可以说前所未有。

不过相关讨论中,也一直存在“全面禁食一刀切而对药用(主要指中药材中的动物药)相对宽松”的意见。

比如穿山甲,在食用上一直是“过街老鼠”,但在中药使用上,却每年都有大量穿山甲鳞片入市。再比如类似青鳞小沙丁鱼这样的种类(名录中尚有许多),究竟是药用,还是食用,治的究竟是“恶疾”,还是“饥饿”,其实几乎无可分辨。

如今野生动物食用几近全面禁止,那么,中药材对野生动物的利用与食用相比,有多大的优先性、必要性和不可替代性?

是否这种优先性和不可替代性可以覆盖全部《中国药典》上的动物药材,甚至覆盖很多不在《中国药典》上的动物药材来源?在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大踏步前进的时间节点,最低限度上,重新梳理已有中药取材规范,甄别不同药材在医用上的价值,十分必要。

尤其是,很多海洋水生生物缺少陆生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知名度,又因为归口管理的原因,缺乏关注与资源,海洋也比内陆具有更强的公地属性,难以落实执法。

因此,无论从野生动物保护的实质要求,还是从塑造国际文明形象出发,海洋野生动物药材的有效性、必要性,都应尽快纳入适应时代发展的新的科学框架,与时俱进,加以重新审视。

文 | 宋金波(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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