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法专家杨朝霞:“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开口较小,非哺乳纲、非鸟纲动物不在收录范围
4月8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其中包含13种特种畜禽,梅花鹿、羊驼、珍珠鸡、鸵鸟等9种特种畜禽被允许纳入食用用途。竹鼠、蛇、果子狸、蝎子等近年来人工养殖规模不断扩大野生动物并不在列,这也便意味着,这些动物将被禁止端上餐桌,其背后的专业养殖户将面临失去收入来源。
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和食用。《决定》提到只有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内的动物适用畜牧法管理,不受此“禁野令”限制。
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从事环境权、环境标准、环境法体系、生态文明、林权改革等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多年。他介绍,此次《目录》是在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制定的,情况特别紧急,采用了一种比较容易实现的“改良”路径,将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纳入畜禽动物范畴,利用现有法律资源和现实条件,开设一个白名单。杨朝霞指出,此次《目录》开口的确较小,只允许哺乳纲、鸟纲动物进入,而其余非畜禽类动物则没有收录可能。
畜禽目录意味着只能纳入哺乳纲、鸟纲动物
深一度:4月8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征求意见稿发布,里面包括13种特种畜禽,其中9种特种畜禽可以被纳入食用范围内。这些被纳入目录内的特种畜禽有什么依据?
杨朝霞:《目录》的制订,遵循了坚持科学、保证安全、尊重习惯、接轨国际的原则。这13种特种畜禽是我们国家长期以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属性稳定的野生动物,实践表明卫生、安全、可靠。同时也尊重了民族风俗和历史文化传统。在农业农村部关于这份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也说的比较清楚了,例如马鹿在新疆、甘肃、宁夏和内蒙古等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有传统饲养习惯;驯鹿主要分布在内蒙古根河市及其周边地区,是鄂温克族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等。
深一度:为什么像蛇、竹鼠、果子狸这些动物没有被收入到名录中去?
杨朝霞:首先这是“畜禽目录”,所谓“畜”指的是哺乳纲动物,“禽”指的是鸟纲动物。从动物的分类学来讲,不属于这两大类里面的就肯定进不去。当然,这个口子目前的确开得有点小,蛇属于爬行纲,还有像蝎子属于蛛形纲,这类非畜禽类的动物,无论有多安全、多卫生、有什么历史文化传统都是无法进入这个目录的。
竹鼠和果子狸虽然属于哺乳动物,但它们可能是SARS和新冠肺炎病毒的中间宿主。目前在科学技术上还没有证明它们一定是安全的,或者一定是不安全的。现在是疫情期间,肯定得采取更严格的禁食措施,可称为“有毒推定”,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它不是安全可以食用的,就得禁食。
深一度:为何目前把可食用的养殖类野生动物限制在畜、禽这两类动物中?
杨朝霞:目录的制定是以新冠肺炎疫情为背景的,情况特别紧急。需要马上出台一个决定,调查研究和法案准备的时间不可能像平时正式修改法律那么充裕。
我认为规范野生动物食用,至少有两种模式可供选择。第一种模式就是在野生动物的系统内,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经卫生部门许可,开设一个可以食用的白名单。这样的话就可以不受“畜禽”范畴的限制,非畜禽类的人工繁育动物也可以纳入这个白名单。但是,这一模式的前提条件是得有检验检疫的技术规程和相关标准,还要有检验检疫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设备。这个模式相当于要开辟了一个新的路子,属于“革命”路径,有很大难度。
另一种模式是在农业动物的系统内,将人工繁育的动物纳入畜禽动物的范畴,利用现有法律资源和技术条件,开设一个白名单。畜牧法是农业部门负责的,列入畜牧法里边的畜禽是有检疫规程的,而修改和扩大畜禽目录,可以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将一部分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纳入可食动物的范围。这属于“改良”的路径,更容易实现。
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使得野生动物管理中的重大法律漏洞暴露了出来。问题是,目前没有更多时间开辟新的路子,在短期内不可能出台检疫标准对那么多种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进行检疫,只能根据现有的立法资源进行填补和扩充了。第一种模式其实步子迈得更大一些,但检疫检验需要有技术规程,也得有检疫人员、设备,这些条件在短期内可能难以具备。当然,如果从长远建议来讲,之后可以考虑把检验检疫的技术手段拓展到其他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这也不是不可能实现的。第二个模式会比较保守,也会比较安全一些。并且对现有的法律冲击没那么大,可以利用现有的条件和资源,更加容易实现。可能正是基于这些考虑,立法者经过权衡选择了后者。
“农林二分”造成野生动物监管乱象
深一度:对于列入畜禽遗传目录内的野生动物来说,是否会在此后建立相应的检验检疫标准吗?
杨朝霞:据了解,迄今为止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只颁布了生猪、 家禽、反刍动物、马属动物、犬、猫、兔、蜜蜂、鱼类、甲壳类、贝类等11种动物的产地检疫规程。在实践中,对于没有检疫规程的动物,此前的做法是参考使用相近动物的检疫标准。如此一来,下一步像羊驼、梅花鹿、驯鹿等,就可适用反刍动物的检疫标准。当然,从长远来讲,今后应当对此次新纳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制定相应的检疫规程,但这肯定需要有一个建设的过程。
深一度:过去几十年来野生动物养殖业不断发展,为什么相应的检疫标准一直未建立起来?
杨朝霞:这个问题暴露了监管体制的核心问题或者“痛点”。这是因为,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一直归林业部门管,但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动物检疫这块却是由农业部门具体负责的。例如制定检疫技术规程,林业部门是不负责的。简言之,就是农林二分,“两张皮”,各自为政,两个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和配合。这就造成了野生动物检疫这一块,大家既不关注,也不重视。林业部门可能默认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未经检疫就进入市场的做法,农业部门可能也觉得不属于其监管范围,结果就形成了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检疫的监管乱象。
深一度:对于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您认为二者会有区别吗?
杨朝霞:这也是养殖户目前最大的困惑和质疑。问题的实质是,能否把在野外生存的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的动物区分开来。法律上的概念是以科学概念为基础的,而科学概念中的野生动物不仅包括野外来源的野生动物,还包括部分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一些野生动物虽然是人工繁育的,但它们身上可能还保留着野生动物的遗传基因,没有发生显著的遗传变异。甚至有的繁育动物只需进行简单的野外训练,就能够在野生生存,变成真正的野生动物。
深一度:那么我们怎么判断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是否还存在野生动物的遗传基因?
杨朝霞:这是个科学问题,研究野生动物的科学家最有发言权。总体而言,这跟人工繁育的代数有很大关系,比如说,第1代,第2代、第3代的人工繁育动物,含有野生的遗传属性往往比较显著。当然,是否含有野生属性,这个从技术上来说是比较难判断的,何况市场上的执法人员和普通老百姓。
由于目前还没有科学证据证明冠状病毒并不以人工繁育的动物作为宿主,加之在科学上也难以区别同一种类的野外生存动物和人工繁育动物,至少目前还缺乏简单有效的办法,根据风险预防原则的要求,法律上只好也禁止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食用。当然,风险防范也要考虑成本和代价,不能“一刀切”地把所有的陆生野生动物都禁食了。所以,本次修改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保留和添加了一些技术较为成熟的人工繁育动物,力争尽量减少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产业的冲击和养殖户的损失。这是一个两难的问题。
深一度:的确也有动物保护主义者质疑,为什么不禁止食用所有的野生动物?
杨朝霞:良法的前提之一是民主立法,要以大多数人的认识和意见为依据和准则。换言之,立法者必须站在客观中立的立场来看待和保护所有的正当利益,不宜掺杂个人的偏见和嗜好。只有站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进行利益平衡,才能制定一部能够被全社会普遍遵守的良法。这就需要全面、系统地考虑野生动物禁食可能涉及和触碰哪些正当利益,要按照“利益最大化”和“损失最小化”的原则,进行综合考量。为此,立法机关应当广泛听取各方的意见,不能完全被一方或者某一方面的意见所左右或绑架。
尽管野生动物具有显著的生态属性和伦理属性,但不可否认,也有重要的资源属性。在我国,人工繁育和人工饲养野生动物有着久远的历史,食用圈养动物也是许多少数民族的传统。动物保护立法可以也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先导性,但动物福利理念的法律化不能太超前。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阶段性的问题,立法也要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
狗类食用问题不在此次“禁野令”考虑范畴内
深一度:我们注意到狗类也未被纳入畜禽目录,这是否意味着狗类也将一律禁食?
杨朝霞: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动物保护意识的日益提升,狗已从传统家畜“特化”为伴侣动物,国际上普遍不将其作为畜禽对待。在我国,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大多将猫狗作为陪伴动物,而非农业养殖动物。换言之,狗是宠物,基本上已成为了整个社会的普遍共识。所以,目录的畜禽概念范畴限制了狗的纳入。简言之,狗到底能不能食用,是不归这个畜禽目录管的。当然,也不属于2月24日发布的“禁野令”的调整范围。因为,狗本身不是野生动物,此次畜禽目录的修改主要是基于“禁野令”而出台的配套措施。既然狗不是野生动物,所以完全不在此次需要重点解决的野生动物禁食问题范畴之内。
至于如何解决狗的食用问题,可能需要制定相关的动物保护法或者动物福利法,或者是制定专门的条例来规定。另外,关于狗的食用问题在民间也有较大争议,立法者可能觉得,这还需要作进一步的调查和研究。只有社会上的大多数人主张和支持禁食狗类,立法的时机方才成熟。至于我个人,是支持禁食狗类的。
深一度:目前畜禽目录的征求意见稿出台后还有增加可食用野生动物范围的可能性吗?
杨朝霞:从短期看,我觉得可能性不大。除非新冠病毒的疫苗出来了,或者科学上有证据表明跟食用某些野生动物没有关系,不是中间宿主。
要注意的是,食用野生动物的需求可能会随着疫情过后逐渐发生反弹。所谓“民以食为天”嘛。这就需要花大力气进行新冠病毒的溯源研究,并且逐步建立有关野生动物检疫规程。对此,我们必须牢固树立生物安全的理念,坚持安全优先的原则。
还有一个要注意的问题是,此次只是严格限制了野生动物的食用性利用,非食用性利用还是被允许的。问题是,野生动物的非食用利用,在很多情况下也需要宰杀动物,也会发生肌体和血液的接触。如果是人畜共患的传染病,人们在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利用时也有可能被传染。因此,必须着手尽快建立和完善野生动物利用的检疫制度。即使是对野生动物的非食用性利用,也要设立严格的审批和检疫检验程序。
至于如何实现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产业的健康发展等问题,有待下一步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时,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和讨论。
作者【北青深一度】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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