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螺狮"到底犯了什么罪?此“螺狮”非彼“螺狮”!
近日,一非法捕捞野生螺蛳的犯罪团伙在崇明被执法人员当场抓捕,共涉及6名犯罪嫌疑人,缴获3500斤野生螺蛳。目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派出所对案件涉及的其他相关捕捞者还将继续立案侦查。
其实螺狮被列入保护动物的新闻在去年六七月份就在网络盛传,其中引用的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征求意见稿)中腹足纲—田螺科中的螺狮。今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正式发布,其中共列入野生动物980种和8类,豺、长江江豚等65种由国家二级升为国家一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正是根据这个名录来认定的。名录中的腹足纲—田螺科中的螺狮拉丁名为Margarya melanioides,并非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螺狮,而是云南特有珍稀软体动物,堪称软体动物中的“大熊猫”,仅分布于云南省的一些高原湖泊,即滇池、洱海、茈碧湖,为云南特有“土著物种。
而大家生活中吃的螺狮是淡水螺,一种是“中华圆田螺”,另一种是石螺,统称为“螺蛳”。此“螺狮”非彼“螺狮”,和国家保护的“螺狮”并不是同一种“螺狮”。因此本案和螺狮品种无关。
本案中的罪名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简单来说,本案处罚的是行为人捕捞的时间、方式和范围,而不是捕捞的对象。根据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的相关公告,自今年2月16日以来,上海市已全面进入内陆禁渔期;今年开始,长江流域也开始实行为期十年的禁捕。在规定流域里,超过1000斤的非法捕捞行为需要被移交至公安部门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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