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鱼场"违建"被强拆获赔偿---最高检发布行政诉讼监督典型案例

发表时间:2021/08/31 18:05:53  来源:《法治日报》  浏览次数:2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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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起全国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涵盖行政生效裁判结果监督、行政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行政裁判执行活动监督、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监督、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参与社会治理等行政诉讼监督工作。此次发布的多起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通过行政诉讼监督,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取得良好成效。

鱼塘水产品经济损失获赔偿

山东省某养殖中心(以下简称某养殖中心)系个体工商户,承包租赁农用地建设经营鱼塘,并办理了工商登记。

2019年5月5日,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以违反村镇建设规划为由向某养殖中心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限5月7日前自行拆除鱼塘,逾期将由镇执法队强制拆除。5月9日,某镇政府组织人员对鱼塘进行强制拆除,导致某养殖中心养殖的水产品全部散逸至公共河道,造成严重财产损失。

同年10月17日,某养殖中心将某镇政府起诉至某区法院,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确认某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2020年3月,某养殖中心向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镇政府赔偿其经济损失72万余元。某区法院未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也未告知补正起诉材料。

【监督情况】2020年3月27日,某养殖中心向某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区检察院予以受理,听取了某养殖中心的意见,调查核实后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对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某区法院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违反了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2020年3月30日,某区检察院向某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尽快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某区法院接到检察建议后,当日决定予以立案。该案后经法院一审、二审,某养殖中心获赔24万余元。

【指导意义】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实行法律监督,这是行政诉讼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涉及人民法院登记立案程序的监督案件,应当牢固树立诉权保护意识,牢固树立及时高效意识,快速审查办理,及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诉权行使。

4年之久再婚登记争议化解

2001年9月,朱某(男)与张某(女)结婚,某市某区民政局颁发冀×婚字第1128号结婚证(以下简称结婚证)。2006年,朱某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张某离婚。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分割了共同财产,张某提出上诉。某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离婚判决,对共同财产重新分割。当事人申请再审,经再审一审、再审二审程序,某市中级法院作出(2010)×民再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认为再审一审判决漏判双方离婚,增加判决准予二人离婚的判项。

此后,因案外人申请再审,某市中级法院于2013年8月作出(2012)×民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认为朱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对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判决不得申请再审的规定,撤销该院(2010)×民再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中准予离婚的判项,同时维持财产分割的判项。

法院再审审理民事案件期间和2012年期间,朱某两次向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结婚证,均被裁定不予受理,朱某提出上诉、再审申请,均被法院驳回。

2016年,朱某向某区民政局申请再婚登记并提交了(2012)×民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某区民政局审查认为,该民事判决书没有判决朱某与张某离婚,不能办理再婚登记。朱某向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某区民政局撤销结婚证,依法办理再婚登记。某区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朱某提出上诉、再审申请,均被法院驳回。

2018年至2019年,朱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结婚证无效被裁定不予立案,上诉、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监督情况】 2020年,朱某向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受理后,查明以下情况:1.结婚证颁发行政行为发生在2015年5月1日之前,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2.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朱某与张某婚姻关系解除。某区民政局不能办理其再婚登记,系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不当。

鉴于法院对该案没有进行实质审理,某区民政局不予办理朱某再婚登记可能存在错误,某市检察院召开了听证会。听证员经评议一致认为,朱某与张某婚姻关系解除已由生效判决确认,某区民政局应当为朱某办理再婚登记。某区民政局当场表示,根据判决张某、朱某的婚姻关系已解除,朱某随时可以办理再婚登记。

听证会后,某市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同时向某区民政局发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

【指导意义】 2014年行政诉讼法将“解决行政争议”新增为行政诉讼的目的和任务,也是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的目的和任务。程序空转是当前行政诉讼活动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于当事人不服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生效行政裁定的申请监督案件,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法院生效裁定并无不当,但被诉行政行为可能存在违法情形,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检察院可以通过召开听证会、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自行纠正错误,有效解决程序空转的突出问题。检察院通过召开听证会,使历时4年的再婚登记争议得到化解,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当事人生活困难获司法救助

王某进入某绣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绣品公司)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8月15日,王某在上班时不慎受伤被送医治疗。

2017年8月14日,王某向某市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绣品公司的劳动关系。该委员会作出劳动争议裁决书予以确认,并两次送达王某及绣品公司。2017年12月5日,王某向某市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甲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甲区人社局以申请超过1年的法定期限,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王某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市人社局)申请复议。某市人社局经复议,维持原不予受理告知书。

2018年4月12日,王某起诉至某市乙区法院,请求撤销甲区人社局、某市人社局行政决定,判令被告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

乙区法院认为,王某收到裁决书后申请工伤认定时,已超过申请工伤认定法定期限,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王某向某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监督情况】 2019年7月,王某向乙区检察院申请监督。乙区检察院受理后查明:王某受伤符合工伤条件,王某夫妻生活困难。王某对法律的误解导致其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法定期限,本案中绣品公司存在过错。

乙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了法定期限。法院判决和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故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鉴于王某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诉求具有正当性,乙区检察院积极做好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工作,向王某阐明行政决定及法院判决的合法性。多次与绣品公司协调,指出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及存在的过错,王某和绣品公司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绣品公司自愿补偿王某1.5万元,王某同意不再主张权利。

乙区检察院考虑到王某家庭困难,且符合中央六部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其司法救助1万元。

【指导意义】 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中,应当坚持司法关怀,认真落实中央六部门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相关规定。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行政相对人(涉法涉诉信访人),应当给予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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