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施工毁坏鱼塘排水沟,暴雨致鱼塘鱼逃逸

发表时间:2021/09/30 21:16:15  浏览次数:3368  
西南渔业网-丰祥渔业网秉承:求是务实不误导不夸大不炒作!水产专业网站为您提供优质服务!【郑重提醒】:本站所有文章,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否则谢绝转载!!谢谢合~
市场在变,我们的诚信永远不会变!
一场突如其来的暴雨引发洪灾,造成鱼塘内活鱼流失。鱼塘主认为,鱼被冲走是附近某在建工程施工方毁坏鱼塘排水沟导致,遂诉至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要求施工方赔偿损失。

近日,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对因天灾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法律解读。

【案情】排水沟堵塞,暴雨致鱼塘漫塘

2007年6月29日,李某承包了邛崃市高埂街道火星村的两处鱼塘,合计面积73.9亩。2019年,成都某路桥公司负责的天新邛快速路邛崃段开始施工。由于施工需要,路桥公司征用李某承包的一处约12亩小鱼塘,另一处鱼塘约50亩仍由李某经营。

2020年春节后,路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挖掘的建渣堵住了小鱼塘排水沟。李某发现后多次向路桥公司反映,大鱼塘无独立排水沟,需通过小鱼塘排水沟排水,排水沟堵塞会导致大鱼塘漫塘。

李某要求路桥公司修通小鱼塘排水沟,但双方一直未就修建排水沟的标准达成一致意见。

2020年8月17日,一场突如其来的暴雨引发洪灾。由于李某的大鱼塘水位相对低于周边,洪水无法及时排出,导致鱼塘漫塘,塘内活鱼大量流失。

事情发生后,李某将路桥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自己的各项损失88万元。

【判决】施工方补偿3万元

庭审中,原告李某认为,其在受损鱼塘内投放鱼苗3万余尾,并于2020年六七月期间投放鱼饲料45吨,按照正常生长速度,洪水发生时,塘内鱼苗应生长到近6万斤,经济损失约88万元。但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损失大小

被告路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李某曾表示自己的鱼塘是循环式养鱼。作为一个从2008年就开始养鱼的人,李某自然明白排水沟的重要性,其应在小鱼塘被征用后自行修建排水沟

此外,李某不能证明其具体损失88万元的由来,也不能证明该损失与路桥公司损害排水沟之间有因果关系,同时不能证明路桥公司挖断小鱼塘排水沟是李某遭受损失的唯一原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自述的损失未得被告认可,也无相关专业机构的权威评估,不应予以支持。李某受到的损失是因灾害性天气导致大量地表层水共同流向其承租经营的鱼塘,原、被告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

鉴于李某未举证证明其鱼塘流失损失的详细数额,同时路桥公司主动提出自愿补偿3万元和修复排水沟管,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院判决被告路桥公司补偿原告李某损失3万元,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释法】双方对损害无过错的损失分担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该案涉及到“相邻权”和“排水关系”两个关键词。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

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尊重自然流向。自然流水排放是指天然低地处面对自然流水,有承水义务,其他类型土地面对自然流水,有过水义务。人工流水排放是指人工流水创造方不得影响其他土地正常排水,不得向低地排水,低地也无承水义务。

本案中,除大鱼塘损失难以认定外,由于大鱼塘本就是附近低地,即使小鱼塘排水畅通,面对罕见的特大暴雨,大鱼塘仍会出现漫水情况。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来源:四川法治报)

声明:转载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站(可搜索)"养鱼第一线"微信公众帐号和微信视频号"养鱼第一线刘文俊视频号"以及头条号"水花鱼@渔人刘文俊",将会定期向你推送信息

查看评论[0]文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