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妇水塘溺亡 家属要求赔偿
发表时间:2017/12/04 00:00:00 浏览次数: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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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妇水塘溺亡 家属要求赔偿
法官:水塘的管理方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是否担责的关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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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上午,秀屿区平海镇赤坡村村民林某某,在水塘挑水时不慎溺水身亡。事发后,林某某家人陷入悲痛之中,他们认为这是因水塘的承包者安全管理不善,于是要求赔偿,可是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农妇不慎溺水身亡
日前,市民林先生来电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上述问题。据林先生介绍,其是死者林某某的亲戚。而眼下为沿海花生收成的季节。7月24日上午9时许,林某某挑着两只水桶来到一口大水塘旁边,准备挑水灌溉花生地,因为这样可以软化土地便于拔花生,没想到不慎溺水身亡。
“我亲戚(林某某)今年54岁,她的儿子与老公都在外面打工,当日下午1时许,亲戚的侄子发现她没有回家,打手机也关机了,他和另外几名族亲赶紧四处找人。”林先生说,当他们来到一片田地旁时发现,林某某的一双拖鞋及一只打水的塑料大勺摆在地里。而同村的一妇女告诉他们“上午9时多,我还在池塘附近和林某某打过招呼。”顿觉不妙的亲人们赶紧来到这口水塘旁,可水面一片平静,没有发现任何踪迹……之后,当地村民在水塘的小桥下面发现了一顶漂浮在水面的遮阳帽,“这下大家更加肯定亲戚溺水了,直至当日下午2点多,她的尸体才被打捞上岸,而水桶及手机原来也沉在塘里。”
相关部门介入协调
据介绍,该水塘位于赤坡村一庙宇附近,多年来,当地村民常取水用于农田灌溉。去年,庙宇董事会把水塘挖深后租赁给当地的村民用以养鱼。而林某某家人认为,水塘的蓄水深,该村民作为水塘的承包者未在水塘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对林某某的死亡存在过错,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承包者认为其已经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因此也无法答应对方提出的要求。
记者来到实地采访时看到,这口池塘四周设有围栏,但留有缺口。而水塘周边未设有提醒水深危险的警示牌。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事故发生后,赤坡村及平海镇都介入协调相关事宜。
“这口水塘是由庙宇董事会整改挖深后租出去的,其安全措施还是比较到位,是林某某不小心落水的,镇里、村里正在协调此事。”赤坡村支部书记告诉记者, 因为同情死者家属,董事会将从人道主义方面考虑给予其一定补助,但不认为承包者或其他方存在家属认为的“应负赔偿责任”。
管理方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那么,对于水库、水塘溺亡侵权纠纷,到底该如何定性、责任如何划分呢?就此,一法官说,该类案件中,水库、水塘的管理方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判决的关键依据。“安全保障义务”一方面体现在对水塘等场所的保管、维护等方面,如水塘边有通道的要设置安全护栏;另一方面体现在警示、警告、说明、通知、提醒方面,也就是在水域周边显眼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水深标志等。“水塘不是对外营业场所,管理方不可能全天派人在水塘沿线巡查,因此,管理方在水塘周边多设一些警示牌,基本已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了。”该法官称,如果管理方没有做到了上述工作,应承担一定责任。
截止发稿前,记者获悉,该董事会已支付给林某某家人5万元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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