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同一损害故意扩大鱼损失的诉求不获支持
发表时间:2022/04/29 03:29:39 浏览次数:5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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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在施工,导致我的鱼养不肥,必须赔偿!”广东广州,一男子声称自家几个鱼塘的鱼长不肥,遂将鱼塘旁边的施工队告上法庭,索赔38万。在起诉前,男子往鱼塘里又倒下两车鱼苗。为此双方打了两场官司。
(案例来源:广东广州中院)
事情是这样,男子施先生在村里承包了一块地,然后找来挖掘机,挖了几个鱼塘养鱼。一年多以后,一施工队进入离施先生鱼塘60多米处施工,该项目是市政工程,就是新建道路的施工。
本来呢,双方各不相干。可后来施先生发现,施工队在填土施工,那些装着满满一大车土方的工程车,经过离鱼塘比较近的位置时,鱼塘里的鱼就会烦躁不安,有的甚至会跳起来。
一段时间后,施先生发现鱼塘里的鱼,没有达到以往同期养殖时的重量后。遂找施工队索要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施先生直接将施工队告上法庭,索赔38万元。
注意,本案是民事诉讼,施先生作为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其应当负有举证义务,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意思就是说,如果施先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是施工队侵犯了其民事权益的,那么施先生就会因没有证据而败诉。
在法庭上,施先生提交相关视频,购买鱼苗的交易记录、卖家证人证言,以及其同期相关卖鱼交易记录,拟证明施工队车辆经过时,其鱼塘内的鱼会因此而受到影响与受到损失。
对于施先生的说法,施工队却有另外一个版本。
施工队一方辩解称,一开始施先生找他们索赔时,他们同意填土方工程施工一天,就补偿300元给施先生,但后来施先生又反悔了,而且在鱼塘里的还没卖的情况下,施先生为了增加索赔金额,又故意往鱼塘多倒了两车鱼苗。对此,施工队也提交了视频证据。
通过双方的辩解,我们可以发现,施工队承认其土方车经过鱼塘附近路段时,会对施先生家鱼塘的鱼有所影响,但是对于施先生故意扩大损害的行为,以及其索赔金额,施工队却有异议。
施先生索赔38万元的诉求,合理么?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因为行为人的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民事权益的,过错一方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注意,这里所指的承担责任,是指合理范围内的。根据民法填平原则,过错方只对被侵权方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具体到本案中,施先生所提交的支付记录是其卖鱼的全部收入,即不能以此来证明这是施先生的实际损失。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对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被侵权人具有明显过错或故意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意思就是说,如果有证据证明,施先生对施工队同一损害结果有故意扩大的行为,就可以免除施工队的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不支持施先生对同一损害有故意扩大部分的诉求,且因施先生不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故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判定施工队需赔偿施先生经济损失一万元,同时驳回施先生其它诉求。
一审宣判后,施先生不服,遂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亦支持一审判决,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广东广州中院)
事情是这样,男子施先生在村里承包了一块地,然后找来挖掘机,挖了几个鱼塘养鱼。一年多以后,一施工队进入离施先生鱼塘60多米处施工,该项目是市政工程,就是新建道路的施工。
本来呢,双方各不相干。可后来施先生发现,施工队在填土施工,那些装着满满一大车土方的工程车,经过离鱼塘比较近的位置时,鱼塘里的鱼就会烦躁不安,有的甚至会跳起来。
一段时间后,施先生发现鱼塘里的鱼,没有达到以往同期养殖时的重量后。遂找施工队索要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施先生直接将施工队告上法庭,索赔38万元。
注意,本案是民事诉讼,施先生作为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其应当负有举证义务,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意思就是说,如果施先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是施工队侵犯了其民事权益的,那么施先生就会因没有证据而败诉。
在法庭上,施先生提交相关视频,购买鱼苗的交易记录、卖家证人证言,以及其同期相关卖鱼交易记录,拟证明施工队车辆经过时,其鱼塘内的鱼会因此而受到影响与受到损失。
对于施先生的说法,施工队却有另外一个版本。
施工队一方辩解称,一开始施先生找他们索赔时,他们同意填土方工程施工一天,就补偿300元给施先生,但后来施先生又反悔了,而且在鱼塘里的还没卖的情况下,施先生为了增加索赔金额,又故意往鱼塘多倒了两车鱼苗。对此,施工队也提交了视频证据。
通过双方的辩解,我们可以发现,施工队承认其土方车经过鱼塘附近路段时,会对施先生家鱼塘的鱼有所影响,但是对于施先生故意扩大损害的行为,以及其索赔金额,施工队却有异议。
施先生索赔38万元的诉求,合理么?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因为行为人的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民事权益的,过错一方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注意,这里所指的承担责任,是指合理范围内的。根据民法填平原则,过错方只对被侵权方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具体到本案中,施先生所提交的支付记录是其卖鱼的全部收入,即不能以此来证明这是施先生的实际损失。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对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被侵权人具有明显过错或故意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意思就是说,如果有证据证明,施先生对施工队同一损害结果有故意扩大的行为,就可以免除施工队的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不支持施先生对同一损害有故意扩大部分的诉求,且因施先生不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故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判定施工队需赔偿施先生经济损失一万元,同时驳回施先生其它诉求。
一审宣判后,施先生不服,遂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亦支持一审判决,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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