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跳入鱼塘溺亡 持放任态度致他人死亡要担责
发表时间:2022/05/01 05:01:48 浏览次数:5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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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偷摘我家的水果在先,他的死,凭什么要我负责!”山东日照,一男子发现有小偷到其果园偷摘苹果时,遂带着饲养的狗一起前往查看。在追赶过程中,男子捡起地上的石头砸向小偷,小偷情急之下跳入一鱼塘溺亡。事后 男子还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赔偿。
(案例来源:山东日照中院)
男子顾某是农民家的孩子,事发当天,正值放暑假期间,顾某为了帮父亲减轻负担,遂顶替父亲留守在自家果园旁边的铁皮房,房门外还有一条父亲饲养多年的狗与其作伴。
凌晨时分,正在睡梦中的顾某被狗的叫声惊醒后,遂拿起一条铁棍出门查看。顾某看到男子陈某从其自家果园窜出来后,没有犹豫,立即追了过去,并随手捡着起地上的石头向陈某砸去。
陈某被砸中背部后,停了下来并往后看了一下。此时顾某也停了下来,两人对峙几秒后,顾某家的狗随即又向陈某的方向跑去。陈某见状便继续向前方跑,随后顾某也向前跑去。
再次逃跑过程中,陈某为了摆脱后面快要追到他的狗,情急之下便跳入旁边的鱼塘。顾某在远处看到陈某跳入鱼塘后,并没有继续上前查看。而是返回到果园旁的铁皮房休息。
次日早上,陈某被村民发现溺水身亡。随后顾某被检方追究刑事责任,陈某家属亦对顾某发起民事诉讼。
顾某到案后,并不认为其构成犯罪,理由是其根本不知道陈某不会游泳,而且其追赶陈某只是为了保护个人合法财产免受不法侵害,因此其系正当防卫。
但检方却有不同意见,检方认为,当陈某离开顾某家果园后,陈某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而且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显示,陈某当时只摘了一个苹果。因此顾某继续追赶陈某时,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时,做出不超出明显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所造成的损害,不负刑事责任。
检方同时还认为,本案顾某在追赶陈某的过程中,致使陈某发生危险状态后,应当对陈某作出包括报警在内等救助措施,对陈某进行施救的义务。即因顾某的先行行为引起,后其应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
然而顾某却没有做出包括拨打110、120电话或向其他人求救在内的任何救助措施,对陈某予以施救,因此顾某对陈某的死亡结果发生,存在过失责任。
刑法对因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将评价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即由于行为人疏忽大意、自信或者过于自信,对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危险的发生,𨚫持放任态度,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刑法》第233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有期徒刑3-7年;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刑事责任以外,陈某家属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顾某对陈某的死亡作出经济赔偿。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该条款同时还规定,被侵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本案陈某实施盗窃在先,且其作为成年人,其明知自己不会游泳的情况下,却仍然跳入鱼塘中,因此陈某需对其死亡承担70%的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顾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因陈某在本案中存在过错,且其过错是本案发生的主因,因此根据顾某的犯罪情节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一审法院判处顾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五年,并赔偿陈某家属8.5万元。一审宣判后,陈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山东日照中院)
男子顾某是农民家的孩子,事发当天,正值放暑假期间,顾某为了帮父亲减轻负担,遂顶替父亲留守在自家果园旁边的铁皮房,房门外还有一条父亲饲养多年的狗与其作伴。
凌晨时分,正在睡梦中的顾某被狗的叫声惊醒后,遂拿起一条铁棍出门查看。顾某看到男子陈某从其自家果园窜出来后,没有犹豫,立即追了过去,并随手捡着起地上的石头向陈某砸去。
陈某被砸中背部后,停了下来并往后看了一下。此时顾某也停了下来,两人对峙几秒后,顾某家的狗随即又向陈某的方向跑去。陈某见状便继续向前方跑,随后顾某也向前跑去。
再次逃跑过程中,陈某为了摆脱后面快要追到他的狗,情急之下便跳入旁边的鱼塘。顾某在远处看到陈某跳入鱼塘后,并没有继续上前查看。而是返回到果园旁的铁皮房休息。
次日早上,陈某被村民发现溺水身亡。随后顾某被检方追究刑事责任,陈某家属亦对顾某发起民事诉讼。
顾某到案后,并不认为其构成犯罪,理由是其根本不知道陈某不会游泳,而且其追赶陈某只是为了保护个人合法财产免受不法侵害,因此其系正当防卫。
但检方却有不同意见,检方认为,当陈某离开顾某家果园后,陈某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而且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显示,陈某当时只摘了一个苹果。因此顾某继续追赶陈某时,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时,做出不超出明显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所造成的损害,不负刑事责任。
检方同时还认为,本案顾某在追赶陈某的过程中,致使陈某发生危险状态后,应当对陈某作出包括报警在内等救助措施,对陈某进行施救的义务。即因顾某的先行行为引起,后其应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
然而顾某却没有做出包括拨打110、120电话或向其他人求救在内的任何救助措施,对陈某予以施救,因此顾某对陈某的死亡结果发生,存在过失责任。
刑法对因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将评价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即由于行为人疏忽大意、自信或者过于自信,对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危险的发生,𨚫持放任态度,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刑法》第233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有期徒刑3-7年;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刑事责任以外,陈某家属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顾某对陈某的死亡作出经济赔偿。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该条款同时还规定,被侵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本案陈某实施盗窃在先,且其作为成年人,其明知自己不会游泳的情况下,却仍然跳入鱼塘中,因此陈某需对其死亡承担70%的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顾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因陈某在本案中存在过错,且其过错是本案发生的主因,因此根据顾某的犯罪情节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一审法院判处顾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五年,并赔偿陈某家属8.5万元。一审宣判后,陈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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