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因侵权行为致死,饲养人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近些年,因为“毒猫粮”事件、宠物就医、宠物托运引发的宠物身亡事件屡见不鲜,饲主不仅遭受了经济损失,而且还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在宠物被侵害的情况下,饲养人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在此前的一起判例中,张女士前往某宠物医院为宠物狗就医,后该宠物狗被诊断为肾衰竭,经医治无效后死亡。张女士认为宠物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违反用药说明书导致了宠物死亡,故将宠物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宠物医院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法官助理杨琳表示,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人身权益遭受损害时要求加害人对其遭受的精神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违约赔偿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涉及人身权利或以精神利益满足为主要目的的合同,因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格权的,造成非违约一方的损失通常为非金钱损失,难以通过市场价值准确衡量,适用财产损害赔偿难以对非违约方进行救济,因而,可采用精神损害赔偿方式对人格权遭受的侵害实行全面的救济。但造成宠物死亡能否认定为对饲养人人格权的侵害仍有待商榷。
杨琳表示,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饲养人可以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在上述案件的审理中认为,宠物对饲养人的意义和一般的财产是不同的,宠物是主人的一种慰藉,是饲养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因为宠物的陪伴具有不可替代性,宠物的价值才不能仅用金钱来衡量。最后,该判决对于饲养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酌情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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