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个捕捞水生植物入刑案:非法捕捞芡实构罪受罚
12月2日,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江苏研究基地发布第五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
来源于盱眙县人民法院的一起案例显示,蔡某在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1年1月在洪泽湖湿地保护区内,多次利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掠夺性捕捞工具机吸螺蚬船,捕捞芡实(又称“鸡头米”)约3200千克、螺蛳约50千克。
盱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在洪泽湖湿地范围内,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捕捞数量大,工具破坏性强,严重损害水生生物资源,给湿地及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威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拘役。
法院提示,“子钓而不纲,弋不射宿。”中国传统的生态伦理思想倡导人与自然万物和谐共存、人对自然取之有度。人类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利用和开发大自然不可避免,但应计其利而虑其害,维护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芡实是重要的水生经济植物,能净化水体,并为鱼类提供饵料和良好的栖息环境。散落在湖底的“鸡头米”即为苗种,大量捕捞会影响芡实的存续生长,危害水域生态环境。而且,使用掠夺性工具进行无选择捕捞,还造成其他水生生物资源毁灭性损害。
本案系全国首个捕捞水生植物入刑案件,将水生植物和水生动物一同纳入刑事司法保护范围,有利于实现以严格制度、严密法治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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