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合理吗?私改农田养鱼=判刑+罚款+退塘还田
2018年3月,为增加收入,长寿区云集镇尖峰村村民王某某打起了将农田改为鱼塘养鱼的主意,在未办理土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他将从其他村民承包流转、租用村集体所得,包括自家农田在内的18亩农用地私自改挖成鱼塘。该行为被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制止。
2022年3月,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该案移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调查发现,王某某雇佣挖掘机掘取田中土壤垒高了四周的堤坝,加之蓄水养殖,导致该片农田的耕作层遭到极大破坏。经专业机构司法鉴定,被占用的18亩地中有16亩属于永久基本农田,达到了“重度破坏”的程度。
当事人王某某表示,愿意立即采取自行修复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自愿赔偿生态损害损失2万元。在农业技术专业人员的指导下,王某某积极落实“退塘还田”、土壤恢复等措施,赶在春耕结束前顺利完成了当季播种。
2022年11月,王某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
西南渔业网认为事发已经多年,这样判处合理吗?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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