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一说!自家鱼塘电鱼不违法,电鱼器械不是电网设备
"电鱼"是指用电来打鱼、用电流击倒鱼类的一种方法的简称,和生物学上的电鱼(鱼体自身会产生生电流的鱼)是两回事两个概念,似乎感觉用电打鱼称为"电鱼"这个简称并不恰当。
事情概况
近日,四川宜宾公安发布的一条关于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罚500元的视频引发关注和争议。2月26日,翠屏公安发布通报称,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翠屏公安分局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当事人廖某某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
据报道,当事人廖某某是在自家鱼塘电鱼时,拍摄相关视频发布至网络,之后被网友举报的。警方处罚公布后,不少人觉得很困惑:在自家鱼塘电鱼,既没有侵犯他人财产,也没有影响他人权益,完全是自家的事,为什么违法?电打别人的鱼还可以说是破坏渔业资源,甚至是偷盗,可是自己家的鱼塘电了也犯法吗?
最初的警方回复是,男子是因为非法安装使用电网设备才被处罚的,即便是在自家鱼塘,也不能使用电鱼设备。曾有砍自家种的树没报备要被罚的事例,电打自家的鱼当然也要被罚,针对“自家的鱼塘,自家怎么处理好像没有毛病吧”的疑问,宜宾公安回复提醒“非法使用电网设备是重点”。
更有不少人借机宣泄情绪,提出诸如“我没有厨师证,在自己家做饭会不会被抓?”“如果我自己摔伤了,然后去买一个创可贴来贴起算不算非法行医?”之类的问题,搞得场面很难堪。这些讨论无非是想跟警方要一个说法,个人处置个人财产,个人事务,是否需要经过行政许可,公权力干涉个人行为的边界究竟在哪里?
律师认为
有法律人士分析,渔业资源是指的公共资源,自家鱼塘是私有财产,应该不能算作渔业资源。警方按照《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很容易引起误解。如果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属违法行为的条款来处罚,似乎还勉强说得过去。但是这就要进一步明确,该男子究竟使用了什么样的设备电鱼,是否属于“电网设备”。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冷鑫鸿认为,如果警方是按照《渔业法》第三十条对男子进行处罚,显然是不合适的。按照一般人的理解,这一条主要是指对自然渔业资源,也就是公共水域,无主渔业资源的破坏行为。自家鱼塘显然不在此列。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涂伟律师表示,《渔业法》第三十条针对的是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而私人鱼塘的人工养殖,不仅不是该条款的规范对象,反而属于该法第一条所保护的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涂伟律师认为,居民家庭内归类到电网设备的应该只有配电箱,就是配电箱之后的电线插座、插线板等,不应属于电网设备,如果该男子电鱼使用了蓄电池提供的电力,这更与电网设备没有关系。涂伟律师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是依据这一条的“不符合安全规定”进行处罚,警方还应该说明被处罚人员的行为“不符合哪一部法规的哪一条安全规定”,这样才能最大程度避免误解。
(非法野外电鱼)
社会反响
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是从保护渔业资源角度作出的,以防止电鱼破坏生态环境,导致渔业资源枯竭。但自家鱼塘并不在其上述规定的规范之列。将不适用的法律条文作为处罚依据,是此次“乌龙执法”的起点,也应该是所有执法应力戒的误区。
此前,也有一个类似案件,江苏盐城射阳县一名男子因在自家鱼塘用电瓶、电压转换器和网兜组成简易捕捞工具,用电力捕鱼的方式进行捕捞,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罚款200元,并未引发争议。一方面可能是因为,是否发短视频上网,引起的反响大不相同;另一方面也因为射阳县的警方适用法律更加清晰明了,更不容易引发争议。还有,也许当事人因受处罚轻微,便没有产生抵触的心理。
严格执法固然没错,但行政执法讲究情理法的统一。如果能对在自家鱼塘电鱼的公民多些体恤,就可能对作为处罚依据的法律条文是否合适作进一步考量,执法偏差或能避免。当地通报称,“市局已责成分局加强对派出所所裁行政案件的监督指导”。这既有利于案件办理质量,也将有助于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必将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这样的监督指导应成为常态。
(国家电网)
西南渔业网认为
依照有关涉电行业的解释或者定义,涉电设备包括电网设备和电力设备两种。电网设备指电气设备的构成设备,包括发电机、变压器、电力线路、断路器等。电网设备主要用于电力的正常运行和输送;电力设备的构成设备包括发电设备和供电设备,其中发电设备主要包括蒸汽轮机、水轮机、发电机、变压器等等。电力设备主要用于社会生产、变换、传输、分配和消耗电能的供应。从这些内容来看,用电打鱼的所谓简易电器根本不在电网设备或者电力设备之中。
(电鱼器械)
电鱼器械并不属于“电网设备”,不必去升华为"批准"使用电网的规定,所谓"电网"应该是指从发电厂到输送线路,再到用电末端的整个连电网络体系,"电鱼"仅仅是使用了蓄电池、小变压器等提供的"转移电力",纯粹脱离了公共电路网络,这和蓄电型电动汽车类似,没有人说行驶在公路上的电力车辆是电网设备,因为它与电力电网设备完全没有任何关系。还有,自家鱼塘不是公共水域,而渔业法针对的是自然渔业资源。本案前期处罚是"本末倒置",后来的更正可喜可贺!本文并不支持电鱼的非法行为,只是以事论事而已。
(备注:本知乎号"刘文俊"欢迎您的光临!不误导不夸大不炒作不标题党。本文原创,仅供参考和交流!内容和图片大多来源于网络资料,如有异见请告知,欢迎指正和留言讨论,更多精彩内容请登录西南渔业网和"养鱼第一线"公众号,如有不同见解或者内容补充请私信或留言或评论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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