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败诉了
原告从淘宝买了某商品,然后把销售者、生产者起诉,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要求被告以产品价格的10倍进行赔偿。
原告的理由是,他购买的这种商品须标注“14周岁以下的儿童、孕妇、哺乳期的妇女不宜食用”,但该商品说明书只标注了“14周岁以下儿童、孕妇不宜食用”,没有标注哺乳期的妇女不宜食用。
被告律师检索到原告以类似事由立案达几百起,其实是职业打假人士。
并且,本地司法有原告这样类似的诉求被支持的胜诉案例。原告是山东人,跑到远隔千里的南方W省起诉,背后的原因就是,原告曾检索了胜诉案例,而全国其他地方基本不会支持她的请求,所以,原告故意把网购收货地选择在W省,以此作为管辖链接点。
但被告的抗辩理由也比较充分。
涉案商品的生产企业有生产资质,所生产产品本身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毒无害、且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
原告购买涉案商品目的并非生活消费所需,而是以此索赔,具有牟利的目的,系职业打假人士,原告系山东人,本不在 W省居住,其肆意制造管辖链接地。
原告并未被误导,且没有证据证明有哺乳期的妇女食用。而且涉案商品既已标注“14周岁以下儿童、孕妇不宜食用”,因此只要具备正常智商的哺乳期妇女就会懂得婴儿不宜食用,进而自己不会食用。而原告系职业打假人士,对商品的识别能力显然高于一般消费者,是在明知的情况下购买,根本不存在误导的可能。何况,是不宜食用而非禁止食用。
原告的诉请有违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亦不符《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同时浪费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
开庭时,原告把五六十箱货物搬进法庭旁听席。
原告作为职业打假人士没有请律师,应该有大量的相关诉讼经验,可他的开庭表现并不太好。
法官:原告,你购买这么多XX汤的目的是什么?原告答:食用。法官:1000多罐,你打算吃到什么时候?原告:一部分食用,一部分送人。法官:你并非本地人,你来W省多久了?有朋友嘛?原告吞吞吐吐的回答:快半年了,可以邮寄给家人。法官:你有食用吗?你有送人吗?是否有送哺乳期的妇女?原告说道:还没有食用和送人。法官:好,也就是说一罐都没动,书记员记录在案。
最后结果是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调解结案,跟一审唯一差别就是,二审调解退货退款,依然没有支持原告的10倍赔偿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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