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违章建筑的,如果在当地政府多次下达拆除通知而未拆除的,是可以由当地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拆除的。
一、案情简介
陈某是广东省中山市人,系X村村民。
村委会将150亩鱼塘发包给林某,2016年林某将其中30亩鱼塘发包给陈某承租。
2018年6月5日,镇政府向陈某作出违规养殖建筑物清拆通知书,认定陈某未经批准,在该鱼塘建设竹棚结构的建筑物用作养鸭,属于违法建筑物,要求陈某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完成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并清理搬迁,逾期未完成的,镇政府将组织进行强拆。陈某没有拆除。
2018年6月,镇政府组织将鱼塘增氧供电设施强拆。
陈某对此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镇政府强行拆除鱼塘增氧供电设施的行为违法。
镇政府辩称,增氧供电设施是林某建设,并非陈某所有,陈某无权起诉。该设施未经报建,属于违法建筑,拆除违法建筑物系履行管理职责。
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审理焦点有二,1、陈某是否有权起诉?2、拆除涉案鱼塘供电设施的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起诉。本案虽没有证据证明涉案鱼塘增氧供电设备的搭建已经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或许可,但根据陈某庭审中所述,该设施由林某派人安装,最终由陈某出资并实际使用,即认定该设施系陈某所有,陈某有权起诉。
关于焦点二,根据《电力法》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镇政府不具有直接强制拆除增氧供电设施的法定职权。同时,镇政府在实施拆除行为时,既未作出任何行政决定,也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向当事人履行事前催告的义务。综上,镇政府强拆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程序违法。
三、法院判决
确认镇政府强行拆除鱼塘增氧供电设施的行为违法。
四、律师总结
实践中,基层政府在实施违法建筑拆除工作中,经常会出现“搭便车”的情况,即将其他并未被认定为违法的建筑、设施也强制拆除。具体到本案中,鸭棚是违法建筑,但是鱼塘增氧供电设施并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这是两个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镇政府的打包全部拆除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