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鱼塘,苗种补偿案例
一、案件简介
征收项目:海南省某县河流综合整治项目
鱼塘补偿:《征地补偿标准通知》规定鱼塘每亩补偿2000元
被征收人:崔某,两口鱼塘,分别35亩和10亩
国土局与崔某协议签订的鱼塘补偿为每亩3600元。
二、争议焦点
崔某向县渔业局申请由水产技术站对涉案鱼塘内养殖生物的损失进行补偿评估,《评估报告》指出如按一年种鱼及鱼苗培育的利润损失计算,参照目前市场价格将鱼塘内的鱼分类计算后得出:因征收,年损失100多万。崔某要求按照3倍补偿苗种年产值共计500万。
三、那么,崔某的“种鱼未来一年产值损失”的计算方法合法吗?
鱼塘补偿属于土地征收中的其他构筑物补偿,不是土地补偿,也不是青苗补偿,应当按照市、县政府制定的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标准依法予以补偿。通过协议方式,县政府已经对崔某被征收的鱼塘予以每亩3600元的构筑物价值补偿,该补偿标准高于相关补偿标准确定的每亩2000元,崔某的鱼塘已经得到充分补偿。也许有人会有疑问,不支付评估报告中所体现的500万元的亲鱼及鱼苗补偿,崔某的损失岂不是很大?其实,被征收鱼塘中的各类鱼的价值,在鱼塘被拆除之前,崔某完全可以自行捕捞出售,不会产生鱼的损失;鱼苗年产值属于将来可得利益,不属于征收补偿范围。
四、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47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29条,征收水田、旱田、菜地、园地和鱼塘,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按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支付。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青苗补偿标准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测算,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应当定期调整。
《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第1条,青苗补偿标准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其地上短期农作物、中长期经济作物以及林木等苗木给予产权人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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