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缺少用地手续关停没补偿?
自环保禁养行动轰轰烈烈地开展开始,各地大大小小的畜牧养殖场有相当一部分受到了波及,我们接触和代理维权的很多养殖场主和企业主都反映,地方上普遍存在以环保禁养的名义低价甚至零补偿拆迁养殖场的情况,严重损害养殖场主的财产权利,也给畜禽养殖行业的正常发展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
其中有一类很典型的违法零补偿拆迁,就是征收方利用养殖户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缺乏认识和了解的弱点,给养殖场扣上“违法违规”的帽子,要求养殖户直接将养殖场关停且不予补偿。我们接下来要提到的这个案子,就是这样的情况。
案情梗概
刘女士是安徽省蚌埠市某村村民,2001年响应地方政府“大力发展养殖业”的政策号召,在当村承包了十余亩土地,用于开办经营养鸡场,至2017年被划入关停拆迁范围时,其养殖规模已经达到了肉鸡和蛋鸡共计近十万只,且生产投入仍在不断扩增。
就在刘女士抱着配合政府关停禁养工作的心态,主动与征收方接洽和协商关停补偿事宜的情况下,刘女士却接到征收方的通知,因其经营的养殖场缺乏城乡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养殖场房属于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律师说法
养殖场正常经营了十余年,甚至还曾经受到地方的表彰,从来也没有人说过自己的养殖厂房是违建,怎么一遇到拆迁,养殖场就变成了缺这少那、不予补偿了呢?
相信不仅案例中的刘女士,还有许多有类似遭遇的养殖场主都有同样的疑问。实际上,实践中养殖场一经关停就变“违建”的案例并不在少数,各地方都曾出现。要想明确自己的养殖场究竟是不是因为“少证”而属于违建,就要弄清楚征收方指出的“无证”是什么证,究竟是不是养殖场应当依法办理而没有办理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建设单位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和有偿使用土地的,须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那么养殖场建设是否需要这些许可和审批手续,就成了争议的核心问题。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于2010年发布的《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内容,设施农用地全部按农用地管理,坚持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与耕地、园地、草地等并列,均属于农用地。按照此分类原则,设施农用地中无论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还是其他附属设施用地,均按农用地管理。
另《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中也进一步明确了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以及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的划分,并强调设施农业用地要按农用地管理。
也就是说,这类畜禽养殖场及附属处置生产设施用地本就是农用地,没有改变土地的性质和用途,不需要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也不需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当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相关规定,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需要根据情况在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有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的要求负责补充。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征收方以畜禽养殖场没有建设用地相关手续,显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征收方由此提出“不予补偿”的,或要求养殖户限期自行拆除的,养殖户有权拒绝,要求征收方给予合理、合法的补偿。
律师点睛
随着设施农业的发展,为了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国家一直在明确和规范相关的管理政策,为进行设施农业生产的农户提供便利。然而为加快关停拆迁进度,压缩征收补偿成本,地方政府部门往往会以非法用地、厂房违建、缺少(本就不需要办理的)用地和建设审批许可手续等理由,以拆违等名义对养殖户实施无偿关停拆迁,严重损害养殖户的合法权益。
为避免更多类似情况发生,我所律师建议大家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为维权做好未雨绸缪的工作,尽可能降低承受更多损害的风险:
首先,在征拆开始前,养殖户要自查自己经营的养殖场是否存在真正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审批许可要求的事由,有需要依法办理补正手续的,可以在专业企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下完成相关补正工作。
其次,养殖户自身需要明确养殖场本身的价值,在专业评估机构或人员,及法律专业人员的帮助下,通过专业评估方法计算确认养殖场的补偿价格,避免发生强拆后评估取证困难,影响公平补偿利益的实现。
再次,实践中类似案例中的强拆侵权情况有时无法避免,养殖户一方面要做好思想准备和心理建设,避免更多的财产受到损害,更避免在财产受损的同时让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也受到威胁;另一方面也要做好取证存证工作,为后续维权打好基础。
最后,无数血泪教训告诉我们,以暴制暴的维权方式绝不可取,在人身安全无法保证的同时,还会让拆迁户自身承担违法犯罪的法律后果,不但不利于维权的实现,反而会让自己从有理的一方沦为受到唾弃的暴徒,得不偿失。如果养殖户积极与征收方进行沟通但难以取得维权成果的,一定要及时、主动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声明:本站未注明出处的转载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未注明出处或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欢迎关注本站(可搜索)"养鱼第一线"微信公众帐号和微信视频号"养鱼第一线刘文俊视频号"以及头条号"水花鱼@渔人刘文俊",将会定期向你推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