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鱼"被人以偷鱼为借口被敲诈,敲诈者被法院判定犯敲诈勒索罪成
2017年11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某镇的两人相约去“电鱼”,刚捕获几斤鱼,就被十来人殴打,还被勒索上万元。
11月8日,法院以被告人罗某昶、罗某帅、罗某革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 由
2016年10月,被害人覃某耿、韦某善认为本镇垃圾发电站附近的两个鱼塘已被征收,没人承包鱼塘养鱼了,就寻思着去鱼塘“电鱼”。当他们在鱼塘电得几斤鱼后,被闻讯赶来的被告人罗某昶、罗某帅、罗某革等十来人团团围住。
被告人罗某昶、罗某帅、罗某革以被害人偷其鱼塘里养的鱼为由,对韦某善拳打脚踢,并对被害人覃某耿、韦某善威胁,强迫覃某耿、韦某善交20000元才可以走。经过讨价还价,最后决定降到16000元。
被告人罗某昶、罗某帅、罗某革一行人将韦某善控制在鱼塘,让覃某耿速去取钱回来赎人。同日17时许,覃某耿去银行取款16000元交给罗某帅、罗某革。后覃某耿、韦某善被强迫立下两张赔款字条,分别交给罗某帅、罗某革,两张字条均写“覃某耿、韦某善偷盗鱼塘里的鱼,本人自愿受罚人民币8000元给户主(罗某帅、罗某革)”。
判 决
2016年10月13日,被害人覃某耿、韦某善到来宾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报案,同日,公安机关在来宾市兴宾区某镇垃圾发电站被将被告人罗某昶、罗某帅、罗某革抓获归案。
事后,公安机关已将涉案赃款16000元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覃某耿、韦某善。同时被告人时被告人罗某昶、罗某帅、罗某革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覃某耿、韦某善的谅解。同时被告人罗某帅还有自首情节,法院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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